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人:蒋成浩  发布时间:2015-06-16   浏览次数:69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切实加强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2012-2015年)》为指导,为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开展全面素质教育提供保证,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学院“专业特色鲜明、办学风格新型的职业教育大学”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培养造就“学业有特长、就业有优势、创业有本领;有知识、能发展、能说会做”的高技能人才、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力军,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工作的要求:

(一)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侧重学生的思想辅导,并从以教育为出发点的管理和服务等各个方面指导学生的成长。与党、团干部和思政课教师主动配合,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掌握做好工作的技巧和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

开展深入细致地学生思想教育、辅导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活动,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学生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了解国内外形势;树立法制观念、是非观念;树立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正确的价值取向;确立合理的人生发展目标,树立成为高技能人才的就业、职业观。具有良好的行为、学习习惯和内涵素养;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做到:守诚信、敢担当、会感恩、乐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树立“阳光”自信心态;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职场心理调适能力。

(三)校风学风建设

通过养成教育,使学生规范日常行为习惯、学习习惯。通过礼仪内涵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礼仪知识,培养良好素养。掌握和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促进学业进步。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具有重于“做”的实践意识,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

(四)学生党团组织建设

加强《党章》学习小组、班委会、团支部三位一体,以《党章》学习小组为核心的基层班级建设,加强和谐班集体的创建,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指导班级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团员推优入党和教育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积极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开展学生的综合测评、评奖评优、毕业坚定等工作。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做好学生的困难补助、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及发放,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生生活园区的文化建设和园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备岗位职业所需的职业素养;具有创业创新意识和能力。

(八)学生工作的科学研究

努力学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事务管理、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调研与课题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学校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原则。学校总体上按照以下师生比进行辅导员配备:1、总支、直属支部书记配比1100——1120为基准;2、分团委书记配比1120——1150为基准;3、专职辅导员配比1150——1170为基准;4、兼职辅导员配比180——1100为基准。辅导员队伍的配备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男女比例适中的原则。年龄30周岁以下占50%以上,男女比例各占50%。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六条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相关系,按照辅导员的选聘标准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选聘工作。

第七条辅导员选聘基本条件。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为硕士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上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熟悉学生工作,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或者求学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学生事务组织管理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身心健康,能适应晚间住校要求,年龄原则上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八条学校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加强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辅导员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党务工作、心理学、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学校结合学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开展全体辅导员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凡新上岗的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班。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选派辅导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班,提高辅导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学校实行辅导员“双线晋升”评聘制度,辅导员既可以参加专任教师职称评聘,同时又把辅导员队伍的评聘单列系列,纳入学校教师队伍的评聘制度之中。实行校内辅导员职级制,将辅导员工作由低至高设立15级岗位。入职担任辅导员工作即为1级;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可定为2级,等同助教级别;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可定为3级,等同讲师级别;工作8年经考核合格以上,并且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成果的可定为4级,等同副教授级别;工作12年经考核合格以上并且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成果的可定为5级,等同教授级别。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荣誉表彰可破格晋升2级,取得各类辅导员工作专业资格证书可破格晋升1级。各级别按照校内专任教师职称待遇享受。

第十条学校对专职辅导员实施“专、兼、转、提”模式。“专”即专向培养,对适应并愿意继续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加以培养,走职业化道路。“兼”对2级及以上,既有专业知识和一定教学能力又有意从事教学的辅导员,可按照学院“行政兼课教师”身份兼任教学工作;“转”对3级及以上,即有能胜任专任教师教学要求又有意从事教学的辅导员可优先转入专任教师教学岗位。“提”即提拔,对3级及以上,能力强、业绩突出、又有管理能力的辅导员优先提拔到党政管理岗位。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证书学习、考证工作。对于在职期间获取职业发展规划师、心理咨询师等相关辅导员专业资格证书,按照人事部门相关规定给予考证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进行理论研究。学校每年支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学生教育、管理、资助、心理、就业等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提高学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辅导员的工作研究、科研成果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走职业化发展道路,努力提高辅导员业务水平和能力。全校范围内开展辅导员技能大赛,对于表现突出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奖励,并择优推荐参加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四条学校发放专职辅导员各项津贴:饭贴、通信费、夜间住校津贴。兼职辅导员各项津贴:兼职辅导员补贴工作津贴、饭贴、通信费、夜间住校津贴。学校为辅导员配备房间、办公和生活必须用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辅导员超额配比给予超额工作量津贴。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各系两级管理和考核。学生处是学校领导和管理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与各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组织人事处、学生处要做好辅导员队伍的定编、晋级、职称评定等工作。各系和学生处做好辅导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制定辅导员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考核由学生民主测评、工作绩效考核、附加项目三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分要作为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八条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由学院授予“院优秀辅导员”的荣誉称号,给予专项工作津贴,作为晋升、转岗优先对象。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上海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十九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职称评聘和各类评奖评优,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队伍,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对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学生处负责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工作,按照学校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开展辅导员队伍的选聘、管理、培养、发展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申请转岗或参加其他序列岗位职务竞聘时,须经学校辅导员的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选聘办法》

2、《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师生比、津贴标准管理办法》

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4、《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

 

 

 

 附件1

上海中侨学院学生辅导员招聘办法(试行)

上海中侨学院为进一步规范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对学生辅导员实行公开招聘。具体如下:

一、成立辅导员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信息发布

各系上报辅导员选聘计划,经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统一发布(同时通过学生处网站公布,并通过相关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三、材料筛选

组织人事处、学生处收集应聘材料,并根据应聘辅导员的基本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初步的筛选,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四、初试

1.心理测试

设计相应的心理测试问卷,对应聘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测试,并给出总体评价。具体由心理咨询室提供相应测试问卷,并进行测试和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价。测评结果反馈给评议组。

2.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设计相应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尤其是办公自动化操作的熟练程度,以及QQ、微博、易班等利用现代化网络工具开展学生工作的能力。

3.笔试

根据学生工作要求,设计试卷,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文字表达能力、对学生工作的理解、基本知识的结构和能力。

4.阅卷、综合评议

组织学生工作方面专家成立评议组,集中对笔试情况进行阅卷,并结合心理测试结果、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结果和个人简历进行综合评议,确定面试名单。

五、面试

由领导小组、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进行面试,确定初步录用名单。

六、试用及签订协议书

各系进行试用,并确定最终录用名单,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

 

 

附:辅导员基本条件:

1、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为硕士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上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2、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3、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4、熟悉学生工作,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或者求学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学生事务组织管理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5、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6、身心健康,能适应晚间住校要求,年龄原则上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