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人:蒋成浩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次数:2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激励学生积极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设优良的学风、校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励评优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各系、各专业、各班具体实施。

第三条凡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四条奖励评优工作要严格掌握评优条件,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个人类奖项的评选类别、标准和评审办法

第一节奖学金

第六条奖学金分类、评定比例及标准如下:

标准

获奖比例

国家奖学金

8000

按市教委当年文件

下达的指标

⑴国家、市府、致达奖学金从符合一等奖学金标准条件者中评选;

⑵励志奖学金从符合三等以上(含)奖学金条件者中评选;

⑶国家、市府、励志、致达奖学金不占学院一、二、三等及鼓励奖学金指标;

⑷校级各等奖学金就高评定,不可兼得。

⑸按照一等奖学金的条件,对品学特别优秀、事迹突出者,可授予特等奖学金,奖励3000元,并不受⑷限制。

⑹学年各类奖学金每年秋季评定。

市府奖学金

8000

励志奖学金

5000

致达奖学金

6000

15/学年

一等奖学金

1000

不超过学年总学生数的2%

二等奖学金

500

不超过学年总学生数的8%

三等奖学金

200

不超过学年总学生数的15%

鼓励奖学金

100

不超过学年总学生数的5%

第七条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三)获取各等级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根据《上海中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方案》规定,由系部按学习成绩占7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30%的比例在系部内按同一标准确定人数和等级,由班级进行评定,系部内公示名单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奖项

科目

学年

平均成绩

体育

考核成绩

国家奖学金

按照市教委当年文件的相关要求

市府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

一等奖

85

75/

二等奖

80

65/及格

三等奖

75

65/及格

鼓励奖

在本学年取得较大进步或在道德行为、某学科学习中有突出表现者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较好成绩的。

65/及格

(学习成绩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取中间分,如:优-95,及格-65

第二节优秀学生

第八条每年秋季在二、三年级按学生数量的3%评选上一学年度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是:

(一)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诚实守信,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本学年度各门功课成绩全部及格,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者。

(三)能坚持体育锻炼,踊跃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讲究清洁卫生,无不良生活习惯。

第九条优秀学生的评选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防止以一优代全优,凡市级优秀学生在本年度优秀学生中择优产生。

第十条以精神鼓励为主,由学校进行公开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按优秀学生标准,每年四、五月份评选,除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外,另按毕业生数3%-5%评选院级优秀毕业生。凡当年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等项目的毕业生,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三节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上要求上进,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思想政治素质好,是非观念清楚;

(二)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不计个人得失,有奉献精神,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工作成绩显著;

(三)学习认真,本学年各门功课成绩全部合格,学年成绩平均70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20%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一)优秀学生干部是由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自律委员会、易班等院、系学生组织、各学生社团、各基层班委(团支部)的学生干部中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各年级学生干部人数的20%

(三)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任期在一个学期以上的现任学生干部;

(四)凡推荐市优秀学生干部人选必须从校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学校进行公开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节 评选审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资格:

(一)不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的学生;

(二)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

(三)在校期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

(四)在校期间有旷课行为或各科累积缺交作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学生;

(五)不关心集体,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的学生。

第十六条评选时间:

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每年评选一次,每年九月份开始初评,十月份颁奖;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每年四月评选,六月份颁奖。

第十七条 评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系、各专业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若干人成立初评小组,按标准提出初选名单;学生处组织有关教师、团委、学生会干部、辅导员进行评定,然后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章优秀班集体的评选标准和评审办法

第十八条优秀班级按不超过全院班级总数的10%进行评选。由各系、各专业负责推荐,学生处组织评选,最终由评审组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优秀班级评选条件:

(一)班级成员团结友爱,关心集体,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全班无一人有严重违纪现象,无一件有损学院荣誉的事件,无一人受到校纪处分;

(二)学风好、考风正,绝大多数同学学习认真,考试无作弊现象;

(三)教室、宿舍卫生好,在评比中居前列,无脏乱教室、宿舍。

(四)班级“易班”建设有内容,较活跃。

(五)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启光讲座、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志愿公益等活动,参与度高,成绩好;

(六)班级提供院、系学生干部人数多、比例高,班内各级学生干部团结和谐,骨干作用强;

第二十条先进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九、十月份进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由学院公开表彰,授予奖状或锦旗。

  

第三章“中侨之星”专项奖励

第二十一条“中侨之星”评选条件

“中侨之星”指一学年内在某些特定的方面表现优秀,具有突出代表性的学生。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类别,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强自立。面对贫困、疾患、残障、灾难等各种艰难境遇或挫折,能够不畏艰难、自信乐观 、积极应对,通过自己的努力在逆境中创造奇迹。

(二)勤奋好学。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成绩优异,在学习精神、学习方法等方面有值得大家学习的独特之处。

(三)明礼守法。有非常强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严于律己,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坚守法律规范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恪尽职守。作为学生干部,政治立场坚定,责任心强,能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为了集体和同学们的利益而无私奉献、忘我工作,做出较大贡献,深得同学尊敬和喜爱。

(五)多才多艺。热爱生活,个性阳光,兴趣爱好广泛,多方面发展自己,积极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活动和体育运动,表现出色,深受广大同学喜爱。

(六)志愿公益。心怀仁爱,乐于助人,敢于伸张正义,自发地无私帮助身边的弱势人群,或积极参加各种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环保活动,宣传环保知识,表现突出

(七)科技创新。积极投身科技学术和发明创造活动,富有创新精神,能够勇敢迎接挑战,开拓新领域,创造新成果,取得突出成绩。

(八)就业创业。积极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或结合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创业活动,在活动中注重通过自己的劳动服务社会、创造价值,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其他。事迹不在上述范围内,但同样真实感人,催人奋进,对广大同学具有榜样作用。或其人其事为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推进学校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观念进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

第二十二条“中侨之星”评选以班级、学生组织(社团、楼管会)为单位推选符合参选条件候选人,各推荐单位所在部门(系部)在初审后进行推报。“中侨之星”推荐原则上不设名额限制,择优报送。“中侨之星”评委会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各系总支,直属支部、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中侨之星”每月评审一次,并颁发证书。“中侨之星·校园年度人物”每年度集中表彰一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共青团系统专项的先进评选由校团委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