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学院思政、学工系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人:蒋成浩  发布时间:2016-03-01   浏览次数:127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思政队伍建设,更好地调动和激励学校思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表现的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政教师和优秀思政工作者,特制定此办法。

一、奖励人员范围

(一)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在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包括院系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和一线专职辅导员。

(二)思政教师。即从事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的专职教师。

(三)思政工作者。即从事日常学生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学工部(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团委、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职业生涯规划教研室等职能部门人员。

二、奖励条件、标准

(一)、荣誉类

1、个人获得国家、市级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标准:300/月;

2、个人获得校级优秀思政工作者荣誉称号,标准200/月;

3、个人所带班级或所指导团队获得国家、市级荣誉称号,

标准:一等奖1000/次、二等奖800/次、三等奖500/次;

4、团体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荣誉称号,

标准:一等奖3000/次、二等奖2000/次、三等奖1000/次。

  

(二)、科研类

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以学生工作为研究对象,在国家级、省市级论文征集和评比中获得奖项:

   标准:一等奖800/次、二等奖500/次、三等奖300/次。

奖金发放分一次性奖励和月度奖励。其中月度奖励从所获荣誉下一月度起,按月发放,奖励期限为一年。

奖项大类(荣誉类、科研类)内多重奖项获得者,不重复奖励,以享受单一最高标准为准。

  

此奖励办法从20164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学生处

                                                        20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