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人:朱范鑫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次数:186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生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人数应保持在7至9名。

第七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校信访办公室。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以下材料:1.申诉申请书。2.申诉受理申请表(学校印制),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3.其他有关申诉材料。

第十条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处理学生的申诉。参加会议的委员至少为5名,人数必须为单数。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在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0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和学生处共同负责解释。